承办人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韦某某被查获时所驾驶的车辆不是其本人所有,而是其搭载的同行人员杨某某所有。
犯罪嫌疑人韦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而杨某某作为车主,明知韦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提供车辆让韦某某驾驶,二人的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系共同犯罪。
在固定证据后,承办人通知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杨某某,并对两人一并提起公诉。因两人均认罪认罚,法院采纳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判处韦某某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五千元,判处杨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提醒:得知他人饮酒并提供车辆的,如果他人构成危险驾驶罪,提供车辆的人员可与其构成共同犯罪。检察官提醒大家,切莫存在侥幸心理,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