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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哥俩酒后共乘摩托车,为何双双涉嫌共同犯罪被起诉?
日期: 2021-05-13 字号:
    2021年3月29日,公安机关将一起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翔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初看,这只是一起简单的危险驾驶案件:韦某某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86.13mg/100ml,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承办人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韦某某被查获时所驾驶的车辆不是其本人所有,而是其搭载的同行人员杨某某所有。

  犯罪嫌疑人韦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而杨某某作为车主,明知韦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提供车辆让韦某某驾驶,二人的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系共同犯罪。

  在固定证据后,承办人通知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杨某某,并对两人一并提起公诉。因两人均认罪认罚,法院采纳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判处韦某某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五千元,判处杨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提醒:得知他人饮酒并提供车辆的,如果他人构成危险驾驶罪,提供车辆的人员可与其构成共同犯罪。检察官提醒大家,切莫存在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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