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林某刚在翔安区内厝镇某工地打桩作业时,冲桩机锤头被卡在桩井土层中,在雇请潜水员取锤无果后,林某刚经人介绍后电话联系张某,双方约定无论取锤是否成功,爆破2次以内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请张某到工地实施爆破取锤。
次日清晨,张某和侄子张某兵将16根乳化炸药和2根电雷管塞进事先割破的车轮备胎中,出发前往林某刚所在工地。下午4时,张某等人准备实施爆破时,隔壁桩井打桩人员以其孔桩尚未灌装水泥担心受爆破影响为由上前阻拦。见现场暂时无法实施爆破,张某将8根炸药、一根雷管等物装入一个蛇皮袋后交给林某刚保管,二人暂时离开。林某刚在明知系爆炸物的情况下,仍将上述炸药、电雷管等物存放于其位于该工地的宿舍内。
待隔壁桩井灌装水泥完毕后,张某、张某兵、林某等人分别带着爆破装置与炸药来到工地实施爆破。在消耗了所有炸药后,两次爆破均未成功。林某刚见状,在未付费用的情况下离开现场,张某、张某兵找寻人未果后,也驱车离开。
次日,张某、张某兵再次到工地找寻林某刚索要费用被拒,一气之下的张某用电焊机破坏了林某刚留在工地上的冲桩机的齿轮等零部件后驱车返回广州市。随即林某刚电话报警。
经审查,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涉嫌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张某兵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林某刚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向翔安法院提起公诉。最终,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张某兵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林某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治理工作,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直接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国家长治久安。
检察官也想提醒大家:爆炸物品存在巨大安全隐患,不论出于什么目的,都不要非法制造、运输、储存、买卖、邮寄爆炸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