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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检察官提醒:节后复工稳步走,时刻绷紧“安全弦”!
日期: 2022-02-14 字号:

  春节小长假结束了,大家陆续重回工作岗位,但不少人出现了“节后综合征”:萎靡不振,提不起劲,工作上总想着应付了事。要知道,这种时候通常是安全生产事故多发高发期!今天我们要说的这起案件,再一次为安全生产敲响了警钟。

  2019年6月,崔某某借用朋友建筑公司的名义,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揽下该公司厂房基坑的开挖浇筑等工程,想要从中谋取利润。同年7月,在该公司厂房,崔某某在既未取得施工资质、又未对工人进行安全交底以及做好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反深基坑作业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指示其雇佣的工人张某、奉某等人到7米深的基坑内进行清土作业。在作业过程中,深基坑发生坍塌,导致张某、奉某一死一伤。  

案件办理:
    案发后,崔某某和涉案公司主动赔偿被害人张某家属人民币105万元,取得了张某家属和奉某的谅解。

  2021年11月,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以崔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翔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向崔某某详细阐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崔某某态度良好,当即表示自愿认罪,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翔安区检察院认为,崔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2021年12月,翔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翔安区检察院指控和量刑建议,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检察官说案: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近年来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不仅危及到群众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国家和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严重阻碍了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甚至危害到社会的稳定。

  本案中,崔某某在没有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承包了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为他抱有侥幸心理,在缺乏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下让工人作业,酿成一死一伤的惨剧。最终,他不仅受到法律严惩,还付出了巨大的经济代价。

  “敬畏法律,敬畏生命”是每个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和监管人员的底限,如果突破“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生产红线,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无论是施工人员还是负责人都要加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并且严格规范各项操作程序,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要知道,生命没有回头路,事故没有后悔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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