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拿工厂材料倒卖
本想赚点“黑钱”
没想到却被人暗中盯上
还遭遇“敲竹杠”损失数千元!
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偷鸡不成蚀把米”
邹某(另案处理)是厦门市翔安区某公司的员工,负责前制程部门车间的生产机台操作,每天都能接触到工厂的一种称为“膏”的原材料。因“膏”中含有少量黄金,邹某便打起了小算盘,想着利用职务之便倒卖赚点钱。2022年8月,邹某趁着工厂没人的空档,偷偷从操作台上刮取了一部分的“膏”放回家中,并联系到了回收金属的人,以160元的价格成交。尝到甜头的邹某故技重施,陆续偷拿了5次“膏”来倒卖,却没想到自己竟被“暗中盯上”……
邹某被强行带上车后,发现车上的人他从没见过,但对方却说知道他倒卖工厂材料的“勾当”,扬言要告发他,还胁迫他承认自己的盗窃行为,并用手机拍摄下来。出于害怕,邹某不得不在对方指使下,向朋友和家人借钱,向对方转了8600元的“封口费”。过了几天,邹某越想越觉得憋屈,自己和这群人无冤无仇,怎么就被敲诈了一笔钱?最终,邹某选择报警。
究竟来者何人?
原来,对邹某进行敲诈勒索的是罗某常一行人。2022年9月,有朋友找到罗某常称,自己有个做回收金属生意的老乡和邹某有矛盾,想要找人吓唬邹某。闲来无事的罗某常寻思着这是个“捞钱”的好机会,于是便答应下来,找了张某强、郑某康、周某龙、杨某生等4人当即就从浙江前往厦门。
到达厦门后,罗某常联系好接头人,获取了邹某的照片及工作地点,于隔日提前在邹某工厂前蹲守,等到邹某出现后,便有了上述画面。事后,罗某常将敲诈来的赃款扣除油费、过路费等费用后,以约定的数额分给同伙。然而,还没来得及高兴,警方就找上了门。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邹某因贪图小利倒卖工厂材料,涉嫌职务侵占罪,已作另案处理。而罗某常等人以举报他人盗窃相要挟,给被害人造成了心理恐慌,并非法持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
翔检君在此提醒广大群众:
应当树立正确的金钱观,
用正当手段赚钱,
不要因蝇头小利触碰法律红线。
此外,
如果遭到他人敲诈勒索,
务必及时报案,
要知道,越怕事、越不敢声张,
不法之徒就越嚣张,
及时报案才能让不法分子
及时得到应有的惩处,
同时也能最大限度地挽回
已经受到的经济损失。
供稿丨林艳玉 刘思嘉
编辑丨卢若璇
审核丨郭有道 苏素专 王璐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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