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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这波反转太突然!男子偷工厂材料倒卖,没想到反被“敲竹杠”
日期: 2023-05-12 字号:

  男子偷拿工厂材料倒卖

  本想赚点“黑钱”

  没想到却被人暗中盯上

  还遭遇“敲竹杠”损失数千元!

  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偷鸡不成蚀把米”

  邹某(另案处理)是厦门市翔安区某公司的员工,负责前制程部门车间的生产机台操作,每天都能接触到工厂的一种称为“膏”的原材料。因“膏”中含有少量黄金,邹某便打起了小算盘,想着利用职务之便倒卖赚点钱。2022年8月,邹某趁着工厂没人的空档,偷偷从操作台上刮取了一部分的“膏”放回家中,并联系到了回收金属的人,以160元的价格成交。尝到甜头的邹某故技重施,陆续偷拿了5次“膏”来倒卖,却没想到自己竟被“暗中盯上”……

  

  邹某被强行带上车后,发现车上的人他从没见过,但对方却说知道他倒卖工厂材料的“勾当”,扬言要告发他,还胁迫他承认自己的盗窃行为,并用手机拍摄下来。出于害怕,邹某不得不在对方指使下,向朋友和家人借钱,向对方转了8600元的“封口费”。过了几天,邹某越想越觉得憋屈,自己和这群人无冤无仇,怎么就被敲诈了一笔钱?最终,邹某选择报警。

  究竟来者何人?

  原来,对邹某进行敲诈勒索的是罗某常一行人。2022年9月,有朋友找到罗某常称,自己有个做回收金属生意的老乡和邹某有矛盾,想要找人吓唬邹某。闲来无事的罗某常寻思着这是个“捞钱”的好机会,于是便答应下来,找了张某强、郑某康、周某龙、杨某生等4人当即就从浙江前往厦门。

  到达厦门后,罗某常联系好接头人,获取了邹某的照片及工作地点,于隔日提前在邹某工厂前蹲守,等到邹某出现后,便有了上述画面。事后,罗某常将敲诈来的赃款扣除油费、过路费等费用后,以约定的数额分给同伙。然而,还没来得及高兴,警方就找上了门。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邹某因贪图小利倒卖工厂材料,涉嫌职务侵占罪,已作另案处理。而罗某常等人以举报他人盗窃相要挟,给被害人造成了心理恐慌,并非法持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

  翔检君在此提醒广大群众:  

  应当树立正确的金钱观,

  用正当手段赚钱,

  不要因蝇头小利触碰法律红线。

  此外,

  如果遭到他人敲诈勒索,

  务必及时报案,

  要知道,越怕事、越不敢声张,

  不法之徒就越嚣张,

  及时报案才能让不法分子

  及时得到应有的惩处,

  同时也能最大限度地挽回

  已经受到的经济损失。

 

  供稿丨林艳玉 刘思嘉

  编辑丨卢若璇

  审核丨郭有道 苏素专 王璐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法治报融媒体中心联合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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