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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案子办了、企业垮了” ,翔安区人民检察院对三件涉企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
日期: 2020-09-15 字号:
“目前经营能力恢复的如何?”“证件都有按照正规流程办理吗?”

 

近日,翔安区人民检察院对辖区内一家涉案民营企业进行调查回访,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万某是翔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对象。

01 案情回顾

2019年2月,被不起诉人万某在翔安区火炬园人才市场内,将其公司员工孟某的身份信息和照片提供给一名陌生男子,并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雇请该男子伪造了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员证》。同年10月,孟某持该证至厦门某保安公司就职时被当场查获。今年2月,本案的被不起诉人万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对其伪造保安证的行为供认不讳。

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细致审查案件,倾听涉案公司和辩护律师意见:承办检察官核实到万某的公司一直是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本次是初犯,且该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主动协助防疫工作,对疫情防控作出一定贡献。因此,在充分听取相关人员意见后,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万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守住司法公正 传递检察温度 

今年以来,翔安区人民检察院坚持“把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作为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意识和“少捕慎诉少监禁”的理念,对一起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的企业和法人代表,除了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之外,承办检察官主动介入沟通,积极促成涉案公司和执行申请人达成和解,化解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对另一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企业和法人代表,承办检察官进一步深入了解,得知该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为社会提供较多就业岗位,案发后,能够积极缴纳税款和罚金,较好弥补自己的错误。同时,承办检察官邀请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涉案企业的员工代表参加公开审查,全面听取各方意见,最终对涉案企业和法定代表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打击、预防、监督、保护、服务的职能作用,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更加主动、优质、全面的服务。

 

 

检察官说法 

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案件时,我们认真落实最高检“少捕慎诉”的要求,谨慎使用强制措施,做到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缓刑量刑建议,积极释放法治的善意,为涉案企业消除后顾之忧,帮助其渡过难关,既守住了公正司法的“底线”,也体现出人民检察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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