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由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蔡某等4名原蔡厝社区“两委”干部涉嫌受贿、挪用资金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
蔡某犯受贿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蔡某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蔡某宽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陈某玲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庭上,公诉人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退赃情况、认罪悔罪态度,对各被告人提出量刑建议,均被法院采纳。公诉人还针对被告人原来均为村干部的特点,充分展开法庭教育,在场人员均深受触动。
一、案情回顾
2013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蔡某、蔡某峰在担任翔安区新店镇蔡厝社区党总支(后改为党委)、居委会任职期间,利用协助政府征地拆迁退养、清表、协调处理相关问题及协助政府实施惠民工程等职务上的职便,多次共同或者单独收受工程施工方送予的财物,并为他们谋取利益,数额巨大。
2007年,蔡厝居民为购买安置房,每人缴交首付款至社区,并以社区名义在银行开立转款账户用于存放购房首付款。时任蔡厝社区村干部的蔡某宽、陈某玲、蔡某利用负责监管专款账户的职便,擅自从专款账户挪出4506.01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获利140余万元。2008年,蔡某宽、蔡某,采用上述手段,再次擅自挪用专款账户中的400万元,借贷给他人。
二、检察官说法
在群众的认知里,受贿罪的主体应该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就是俗称的“国家公职人员”,蔡某、蔡某峰作为村两委干部,只是农村基层组织成员,为何能够构成受贿罪呢?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条做出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蔡某、蔡某峰依法接受政府指令、协助政府从事与征地拆迁、政府惠民工程等有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并排除了其代表社区集体行使自治管理等内容,属于“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的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