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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小豸说反诈|开学季话安全,莫做“两卡犯罪”工具人!
日期: 2022-03-01 字号:
开栏语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持续高发多发,严重威胁人民财产安全,扰乱群众正常工作生活,已成为新时期危害财产安全的一种重要犯罪类型。为巩固平安建设成果,持续筑牢反诈警戒线,翔安区检察院积极发挥检察职能,即日起在“翔安检察”微信公众号推出“翔小豸说反诈”专栏,通过真实案例揭示各类诈骗手段,帮助广大群众认识到电信网络诈骗的危害性,提升防范意识和能力。

一年之计在于春,

新学期刚刚开始,

同学们准备了什么新计划吗?

或许不少人会想利用课余,

找找兼职,赚点零花钱,

然而千万要注意

擦亮眼睛,谨防诈骗!

要知道,

在校学生非常容易成为

“两卡犯罪”的围猎目标!


 翔小豸有话说

同学们,还记得“两卡犯罪是什么吗?

“两卡”犯罪指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所谓“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

本期要讲的三个案例

就说明了:

一旦成为“两卡犯罪”

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的“工具人”,

不仅劳神伤财,

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起来看看吧~


 

图片
案例一

大学生把银行卡租给他人

没想到竟然被警方找上门


      小明是厦门某职业学校的一名学生。2020年5月,有朋友找到小明称,想要租用小明的银行卡,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并约定事成之后会从转账金额中抽取4%分给小明。在金钱的诱惑下,小明同意了,并把名下银行卡及配套银行信息材料租给朋友。经查,小明出租该银行卡期间,帮助接收、转账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钱款共计119万余元。诈骗得手后,小明根据朋友的指示挂失银行卡以取出赃款,然而过后却再也联系不上对方,也没有得到约定好的报酬。同年5月,小明被公安机关抓获。翔安区检察院认为,小明在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小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未获取犯罪收益,翔安区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例二

学生卖卡 “黑吃黑”

聪明反被聪明误


      2020年7月,放假在家的小刚与朋友小亮商议,将出售银行卡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用途,打算抓准犯罪分子不敢报警的心理,待违法犯罪所得进入银行卡后,再挂失、补办银行卡,从而“黑吃黑”取走卡中款项。之后小刚和小亮又联系了另外几个朋友,将事先办好的银行卡以及相关信息材料出售给网络诈骗分子。开始有款项进入后,小刚等人通过银行卡微信公众号将卡挂失,随后到柜台补办银行卡,并将卡内的5万余元全部取出。就在小刚等人为自己的小聪明得意洋洋的时候,却接到了民警的传唤通知。翔安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小刚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三


00后的小志初中肄业后在家无所事事。有一天,年长几岁的同乡老林神神秘秘地告诉小志,有个发财的路子,只需要借用自己的微信、银行卡等或者去银行ATM机的方式帮人转移钱款,就可以从中获利。小志想着不用付出太多劳动力还能赚钱,便欣然答应。之后,老林还组织了另外10余人以同样的方式协助转移网络犯罪分子所得的钱款,其中包括小志在内有五名未成年人。一年多的时间,老林共转移钱款400万余元,小志帮助转移了200万余元。警方发现犯罪线索后,迅速组织民警陆续将涉案人员抓获。归案后,老林等人均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翔安区检察院认为老林等人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并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学生应当如何预防“两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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