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之计在于春,
新学期刚刚开始,
同学们准备了什么新计划吗?
或许不少人会想利用课余,
找找兼职,赚点零花钱,
然而千万要注意
擦亮眼睛,谨防诈骗!
要知道,
在校学生非常容易成为
“两卡犯罪”的围猎目标!
翔小豸有话说
同学们,还记得“两卡犯罪“是什么吗?
“两卡”犯罪指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所谓“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
本期要讲的三个案例
就说明了:
一旦成为“两卡犯罪”
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的“工具人”,
不仅劳神伤财,
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起来看看吧~
大学生把银行卡租给他人
没想到竟然被警方找上门
小明是厦门某职业学校的一名学生。2020年5月,有朋友找到小明称,想要租用小明的银行卡,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并约定事成之后会从转账金额中抽取4%分给小明。在金钱的诱惑下,小明同意了,并把名下银行卡及配套银行信息材料租给朋友。经查,小明出租该银行卡期间,帮助接收、转账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钱款共计119万余元。诈骗得手后,小明根据朋友的指示挂失银行卡以取出赃款,然而过后却再也联系不上对方,也没有得到约定好的报酬。同年5月,小明被公安机关抓获。翔安区检察院认为,小明在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小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未获取犯罪收益,翔安区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例二
学生卖卡 “黑吃黑”
聪明反被聪明误
2020年7月,放假在家的小刚与朋友小亮商议,将出售银行卡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用途,打算抓准犯罪分子不敢报警的心理,待违法犯罪所得进入银行卡后,再挂失、补办银行卡,从而“黑吃黑”取走卡中款项。之后小刚和小亮又联系了另外几个朋友,将事先办好的银行卡以及相关信息材料出售给网络诈骗分子。开始有款项进入后,小刚等人通过银行卡微信公众号将卡挂失,随后到柜台补办银行卡,并将卡内的5万余元全部取出。就在小刚等人为自己的小聪明得意洋洋的时候,却接到了民警的传唤通知。翔安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小刚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