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日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01年4月26日设立,目的是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
本期来跟着翔检君一起学习关于知识产权的小知识吧~
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科学技术方面或文化艺术方面,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也就是现今大家经常提到的“IP”,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哪些行为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1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2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3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4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5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刑法修正案(十一)》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有哪些修改?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各种犯罪行为的规定予以修改,从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除假冒专利罪外的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均以有期徒刑作为量刑起点,最高量刑增加至10年有期徒刑。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在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规定中,增加了对“服务商标”的保护;并根据前不久刚刚修改的著作权法,对涉及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犯罪行为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加强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外,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类型进行了补充,增设罪名: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日常生活中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1要正确认识侵权盗版危害,自觉拒绝盗版、远离文化垃圾,坚决做到不购买、不下载、不使用、不传播侵权盗版制品,积极举报投诉侵权盗版行为。
2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商品,不盲目消费、冲动消费,购买到假货时及时维权,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侵害著作权违法行为的遏制、查处和打击工作。
3生产者和销售者切莫存侥幸心理,应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莫要触碰法律底线。
尊重知识 尊重人才
保护知识产权
就是在保护创新
每一滴为创新付出的汗水
都不该被辜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