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
10个惩治毒品犯罪案例
我院办理的
“孙某良贩卖毒品案”入选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良,男,2002年8月3日出生,无业。2022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
2023年10月12日至18日间,被告人孙某良在明知他人系为了吸食毒品的情况下,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厦门市先后4次向兰某某(男,17岁)贩卖5个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向张某贩卖1个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并从中非法牟利。
诉讼过程
本案由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良以牟利为目的,明知依托咪酯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5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具有累犯和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情节,以及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予以管制。依托咪酯作为一种新型毒品,近年来常被不法分子添加到电子烟中向青少年售卖,青少年因好奇心和社会经验不足成为主要受害者。本案是一起向未成年人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电子烟弹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孙某良明知依托咪酯已被列为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多次向未成年人贩卖,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司法机关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对其依法定罪处刑,传递了从严惩处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导向。为了加强对青少年的禁毒法治宣传教育,厦门市司法机关组织当地学生到场旁听本案庭审,现场以案释法充分阐述滥用依托咪酯等麻精药品危害,增强青少年防范意识,自觉抵制毒品,远离毒品侵害。